8000斤問題雞蛋流入市場 養雞場老板被叛6個月
近日,山西高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生產、銷售“問題雞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這也是該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蛋雞生病 投喂禁藥
郭某某經營著高平市三甲鎮某村養雞場,2017年6月,他在自己經營的雞場發現雞舍內蛋雞生病,請獸醫檢查發現蛋雞患有支氣管炎。
郭某某明知產蛋雞禁止食用獸藥氟苯尼考,仍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氟苯尼考粉投喂產蛋病雞,用于該雞舍的4300只產蛋雞服用治療。
郭某某將產蛋雞服藥后生產的8000余斤雞蛋以每斤1.8元的價格進行銷售,其中銷售給申某6000余斤,剩余雞蛋銷售給其他零散戶,郭某某從中非法所得14400余元。后申某將從郭某某養雞場購買的6000余斤雞蛋又以每斤2.2元的價格銷售給高平市某購物廣場,該廣場以每斤高于2.2元的價格將該6000余斤雞蛋零售。
2017年6月7日,高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對高平市某購物廣場正在銷售的雞蛋抽樣送檢,經檢測,檢出氟苯尼考成分。核實雞蛋采購來源后,高平市農業委員會工作人員于2017年6月30日對郭某某雞場進行現場檢查,并對雞舍內生產的雞蛋抽樣送檢,同年8月10日,山西省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中心出具檢驗報告,顯示在郭某某雞場雞舍內取樣的雞蛋中檢出氟苯尼考成分。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因為郭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會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高平市人民檢察院以高市檢刑刑訴(2018)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高平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向高平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法院判決
高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產蛋雞禁止食用獸藥氟苯尼考,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追繳其犯罪所得。責令被告人郭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高平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